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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网络运营者角度

355违法信息传播的阻断

《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本款对网络运营者从法律上讲是义务,但是从内容上讲更像是一种权力。网络运营者的责任,会对网络运营者和网络用户之间的关系产生影响,这就迫使网络运营者成为实际上的执法主体。但是网络运营者本身并不具备执法资质和能力,只是具有一定的技术手段。如果对违法信息判断错误,会出现违法和侵权。

356网络经营者可能涉及的具体罪名

《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从事非法侵入他人网络、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不得提供专门用于从事侵入网络、干扰网络正常功能及防护措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明知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的,不得为其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网络安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依法负有网络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网络安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应当对其使用网络的行为负责,不得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不得利用网络发布涉及实施诈骗,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

通过分析《网络安全法》,网络运营者可能涉及12种犯罪。

1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本罪规定于现行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单位或个人皆可犯此罪,网络经营者涉嫌此罪是指具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或“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犯此罪的,“从重处罚”。

在大数据时代大背景下,涉嫌此罪的案件会层出不穷。

2侵犯商业秘密罪

本罪规定于现行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单位或个人皆可犯此罪,网络经营者涉嫌此罪最可能是“以盗窃、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3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本罪规定于现行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单位或个人皆可犯此罪,网络经营者涉嫌此罪是指具有“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

4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本罪同样规定于现行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单位或个人皆可犯此罪,网络经营者涉嫌此罪是指“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之外,侵入其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行为。

5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本罪同样规定于现行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单位或个人皆可犯此罪,网络经营者涉嫌此罪是指“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行为。

6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本罪规定于现行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单位或个人皆可犯此罪,网络经营者涉嫌此罪是指“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或“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行为。

7网络服务渎职罪

本罪同样规定于现行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单位或个人皆可犯此罪,网络经营者涉嫌此罪是指“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

8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本罪规定于现行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单位或个人皆可犯此罪,是指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或“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的”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9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本罪规定于现行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单位或个人皆可犯此罪,网络经营者涉嫌此罪是指具有下列“情节严重的”行为之一的“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10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本罪规定于现行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单位或个人皆可犯此罪,网络经营者涉嫌此罪是指具有“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信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

11诈骗罪

本罪规定于现行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网络经营者涉嫌此罪是指具有“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的行为。如前所述,按照最新《意见》,网络经营者因不当行为可能被认定为本罪的共犯,并在罪名竞合时择重处罚。

12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徇私舞弊罪

这三类罪规定于现行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是指负有网络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