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文帝废除残酷刑罚
《开皇律》是隋文帝在开皇元年(公元581年),命大臣总结魏晋南北朝的立法经验,修改制定的一部封建制法律。《读通鉴论》这样赞评道:“古肉刑之不复用,汉文之仁也。然汉之刑,多为之制,故五胡以来,兽之食人也得恣其忿惨。至于拓跋、宇文、高氏之世,定死刑以五:曰磬、绞、斩、枭、磔,又有门房之诛焉,皆汉法之不定启之也。政为隋定律,制死刑以二:曰绞、曰斩,改鞭为杖,改杖为笞,非谋反大逆无族刑,垂至于今,所承用者,皆政之制也。”
《开皇律》共计十二篇、五百条,其篇目有名例律、卫禁律、职制律、户婚律、厩库律、擅兴律、贼盗律、斗讼律、诈伪律、杂律、捕亡律、断狱律。
在隋朝的《开皇律》中,刑罚制度简明宽平,终止了前代的残酷刑罚:删去死罪八十一条,流罪一百五十四条,徒、杖罪一千余条;死刑种类只留斩、绞两种,废除了车裂、枭首等死刑种类;进一步废除了宫刑、鞭刑等,改以笞、杖、徒、流、死五刑为基本的刑罚手段。其中流刑自一千里至二千里分为三等,每等以五百里为差;徒刑自一年至三年分为五等,每等以半年为差;杖刑自六至一百分为五等;笞刑自十至五十分为五等,每等均以十为差。民有枉屈要依次上诉至朝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