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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先祖命名的法律文件

以先祖命名的法律文件

商朝的法制思想在夏朝奉“天”罚罪法制观的基础上有进一步发展,更加强调“神”(尤其是祖先神)的作用。商朝人十分迷信鬼神,君王也自称是上帝的儿子,即“下帝”,也称天子。

由于这种思想的盛行,神职人员在商朝享有重要的社会地位,如巫、史等。在王权神授观下,商朝的法律也都是以“天”和“神”的名义制定的。

如在讨伐夏时,“有夏多罪,天命殛之”“尔尚辅予一人,致天之罚,予其大赉汝!尔无不信,朕不食语。尔不从誓言,予则孥汝,罔有攸赦”等以天的名义谴责夏的说法被普遍接受。

但商朝的法制也趋于成熟,《荀子正名》中有“刑名从商”一说。《左传昭公六年》载有“商有乱政,而作汤刑”。与夏朝一样,商朝人为了纪念他们的开国之君汤,也以汤来命名他们的法典。除了《汤刑》外,还有《甘誓》《盘庚》《伊训》等,这些都是在商朝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