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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严的等级制度

森严的等级制度

元朝为了维护蒙古贵族的统治特权,防止其他各族的反抗,采取了人为的民族分化政策,把元朝国内的各族人民分为四等。

四等人中的第一等是蒙古人,他们是天之骄子,是元朝的“国姓”。

第二等是色目人,也就是西域各族人以及西夏人,他们最早沦为蒙古人的亡国奴,所以蒙古人对他们最信任。

第三等是汉人,也就是原来金统治辖域内的汉族和契丹。

第四等是南人,其地位最低下,他们是南宋统治区内的汉族和其他各族人。

这四等人的等级制度相当森严,在政治、法律及经济上的地位都有不同的规定,重要的官职以及军职均由蒙古人充任,官员不足时就用色目人。如此一来,便带着明显的种族歧视成分。

元王朝又依照职业的不同,将全国人民分为十个等级,也就是“十流”,即一官、二吏、三僧、四道、五医、六工、七匠、八娼、九儒、十丐。一向在中国传统社会中最受尊重的儒家被排在了娼妓之后,因为蒙古人觉得儒家、道家的知识分子士大夫都是社会上彻头彻尾的寄生虫。

元朝在实行民族歧视的同时,又对各民族的上层进行拉拢,甚至给予他们许多特权,以此来扩大蒙古贵族的统治基础。不过,他们这种双重的民族政策同时也加重了社会的阶级矛盾,元朝的基本矛盾成了农民阶级和地主阶级的矛盾,以及蒙古人和其他三个等级人种的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