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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基本内容

3网络用户角度

第十一条:行业组织规范和自律。

第十二条: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有权对网络安全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第二十六条:开展安全认证、检测、风险评估,发布的网络安全信息应遵守国家规定。

第二十七条:违法网络安全的范围定义。

第二十九条:情报交换和风险评估。

第四十六条:严禁网络犯罪。

4网络运营者角度

第九条:遵纪守法、履行义务、接受监督、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

第二十四条:实名制要求、网络身份认证,贯彻落实真实身份的用户服务

第二十五条:网络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和报告。

第二十八条:提供合法的侦查协助。

第四十条:建立用户信息保护制度。

第四十一条:强化个人信息保护,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要合法、正当、必要。

第四十二条:个人信息保护责任,不得泄露、篡改、毁损。

第四十三条:要合理合法支持个人删除权和更正权。

第四十四条;不得窃取、非法获取、非法出售个人信息。

第四十七条:具有违法信息传播的阻断义务。

第四十九条:建立投诉、举报制度。

第五十六条: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安全事件的约谈。

5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角度

第三十一条:定义,落实国家等级保护制度,突出保护重点。

第三十二条:工作规划、实施安全保护工作。

第三十三条:建设三同步原则。

第三十四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的义务。

第三十五条:网络产品和服务的采购,应通过国家安全审查。

第三十六条: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应签订保密协议。

第三十七条: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应境内存储。

第三十八条:每年至少一次风险评估。

6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角度

第十条: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的要求。

第十六条:加大投入、知识产权保护、支持国家网络安全技术创新项目。

第十七条:支持网络安全认证、检测和风险评估等安全服务。

第十八条:网络数据保护和利用、公共数据资源开发、网络安全管理方式创新。

第二十一条: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

第二十二条:产品服务的强制性准入要求和义务。

第二十三条: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的强制性认证或检测。

第三十五条:网络产品和服务需通过国家安全审查。

第三十六条:产品和服务的保密协议。

第三十七条:境外数据传输需进行安全评估。

第三十八条:开展风险检测评估工作。

第四十八条:电子信息发送和应用软件下载的安全。

7国家网信部门角度

第八条:统筹协调网络安全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