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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新型智慧城市安全监管

6实现关键核心要素安全可控物理空间和虚拟空间,有效监测预警,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使城市运营更加安全有序。

1143国家政策和标准体系

智慧城市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城镇化战略部署的具体任务,也是扩大内需、启动投资、促进产业升级和转型的新要求,各省和试点城市按照住建部发布的《国家智慧城市试点暂行管理办法》和《国家智慧城市(区、镇)试点指标体系(试行)》文件要求,开展智慧城市试点与建设工作。

1关于促进智慧城市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2014年8月2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科学技术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联合下发《关于促进智慧城市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高技〔2014〕1770号)文件。文件提出到2020年,我国要建成一批特色鲜明的智慧城市的目标。明确提出智慧城市的建设要“要以城市发展需求为导向,根据城市地理区位、资源禀赋、产业特色、信息化基础等,应用先进适用技术科学推进智慧城市建设”。针对智慧城市评价标准,文件明确提出,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快研究制定智慧城市建设的标准体系、评价体系和审计监督体系,推行智慧城市重点工程项目风险和效益评估机制,定期公布智慧城市建设重点任务完成进展情况。城市人民政府是智慧城市建设的责任主体,要加强组织,细化措施,扎实推进各项工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智慧城市建设健康有序推进。

2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

2014年3月1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文件明确指出“城镇化是国家现代化的重要标志”。指出智慧城市要“统筹城市发展的物质资源、信息资源和智力资源利用,推动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创新应用,实现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深度融合。强化信息网络、数据中心等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促进跨部门、跨行业、跨地区的政务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强化信息资源社会化开发利用,推广智慧化信息应用和新型信息服务,促进城市规划管理信息化、基础设施智能化、公共服务便捷化、产业发展现代化、社会治理精细化。增强城市要害信息系统和关键信息资源的安全保障能力。”

3关于促进信息消费扩大内需的若干意见

2013年8月8日,国务院印发《关于促进信息消费扩大内需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2号)文件。文件中第一次正式提出要在有条件的城市开展智慧城市试点示范建设。并指出“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安排部分资金用于智慧城市建设。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募集资金用于智慧城市建设的企业债。”

4国家智慧城市试点暂行管理办法

2012年1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正式印发《国家智慧城市试点暂行管理办法》(建办科〔2012〕42号)。本暂行办法从总则、申报、评审、创建过程管理和验收、附则五方面共计16条,就中国智慧城市试点工作的相关内容的暂行管理办法。暂行办法的出台,是党中央国务院对中国智慧城市建设的高度重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通过智慧城市促进中国新型城镇化,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总体目标的这一手段及途径的认可和信任。暂行办法间接明确了智慧城市的建设是以城市、城乡建设为主要工作,通过信息化提升城市“智慧”能力的工作内涵。通过明确申报、评审、管理、验收的内容和建设的指标体系,为各地的智慧城市开展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指导内容,可有效地推动各地智慧城市建设工作的开展。同时,暂行办法没有硬性约束创建起步的基础技术设施条件,对中国建设发展的公平公正提供有力保障。

5国家智慧城市评价指标体系

确立智慧城市评价指标体系,是评价城市智慧化的一个核心和关键的环节。指标体系涵盖是否全面,层次结构是否清晰合理,直接关系到评价质量的好坏。智慧城市建设效果的分类涉及诸多方面,要对其进行合理地评价分类,必须建立完善的指标体系。

为落实《关于促进智慧城市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高技〔2014〕1770号),加快形成智慧城市建设的标准体系和评价指标体系,充分发挥标准和评价对智慧城市健康发展的引导支撑作用,国家标准委联合中央网信办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开展智慧城市标准体系和评价指标体系建设及应用实施的指导意见》(国标委工二联〔2015〕64号)。文件明确到2017年,将完成智慧城市总体、支撑技术与平台、基础设施、建设与宜居、管理与服务、产业与经济、安全与保障7个大类20项急需标准的制订工作,到2020年累计完成50项左右的标准。同时,从2015年起至2016年同步开展整体指标及成熟领域分项指标试评价工作,到2018年初步建立我国智慧城市整体评价指标体系,到2020年实现智慧城市评价指标体系的全面实施和应用。

6关于开展国家智慧城市试点申报工作的通知

为规范和推动智慧城市的健康发展,构筑创新20时代的城市新形态,引领中国特色的新型城市化之路,住房城乡建设部于2012年12月5日正式发布了“关于开展国家智慧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并印发了《国家智慧城市试点暂行管理办法》和《国家智慧城市(区、镇)试点指标体系(试行)》两个文件,即日开始试点城市申报。办法指出,建设智慧城市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创新驱动发展、推动新型城镇化、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举措。

2015年4月7日,住建部和科技部公布了第三批国家智慧城市试点名单,确定北京市门头沟区等84个城市(区、县、镇)为国家智慧城市2014年度新增试点,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等13个城市(区、县)为扩大范围试点,加上2013年8月5日对外公布2013年度国家智慧城市试点名单所确定的103个城市(区、县、镇)为2013年度国家智慧城市试点,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此前公布的首批90个国家智慧城市试点,目前国家智慧城市试点已达290个。为规范和推动智慧城市的健康发展,构筑创新20时代的城市新形态,引领中国特色的新型城市化之路,住房城乡建设部启动了国家智慧城市试点工作。经过地方城市申报、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初审、专家综合评审等程序,试点城市将经过3~5年的创建期,住建部将组织评估,对评估通过的试点城市(区、镇)进行评定,评定等级由低到高分为一星、二星和三星。

7智慧城市标准体系

智慧城市标准体系可分为三大类:基础标准、通用标准和专用标准。

1基础标准。是智慧城市的总体性、框架性、基础性标准和规范,包括智慧城市的术语、智慧城市的图形符号、智慧城市的指南等标准。

2通用标准。是指在经济、社会、环境三大应用领域都可以适用的一些标准,包括智慧城市的规划、管理、安全、评价等标准。

3专用标准。是智慧城市在建设过程中应用的一些具体技术标准,包括感知标准、通讯标准、数据及服务支撑标准、应用等层面的具体技术标准。感知标准主要包括自组网和短距离传输网、数据和视频信息采集两大类。通讯标准主要指网络通信、传输标准,主要是指智慧城市网络之间的通信协议、信息传递与共享等方面的标准。数据及服务支撑标准是智慧城市的支撑技术标准,数据支撑标准主要包括数据编码、数据存储、数据交换、数据整合、数据处理等内容。服务支撑标准是指智慧城市网络的共性支撑技术,是从网络底层直到城市综合信息服务平台都要执行的技术标准。智慧城市的应用标准是指智慧城市典型行业或领域的技术参考模型、标准应用指南等标准及规范,是根据具体领域的业务需求,对及时掌握的各类感知信息进行综合加工、数据挖掘和智能分析,辅助统计、分析、预测、仿真等手段构建的智慧应用体系,如图11-3所示。

图11-3智慧城市标准体系

1144智慧城市中的新一代信息技术

智慧城市是运用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移动互联网、工业控制系统、空间地理信息集成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促进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和服务智慧化的新理念和新模式。智慧城市实现智慧的关键在于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移动互联网、工业控制系统、空间地理信息集成等新技术的运用。

1云计算

根据gartner的统计,2014年底,中国公共云服务市场规模达到了近70亿美元,并有望在2018年年底增长至207亿美元。由于移动互联网用户众多以及公共云服务市场的蓬勃发展,许多中国企业已经计划部署云计算,以顺应网络驱动的、超链接数字化的电子商务业务的增长趋势。云计算成为企业不容忽视的技术。

云安全联盟csa在2014年修订发布的《云计算关键领域的安全指南》第三版中对云计算作出定义:云计算是一种模式,它是一种无处不在的、便捷的、按需的、基于网络访问的、共享使用的、可配置的计算资源(如网络、服务器、存储、应用和服务)。云计算的推广使用,能够低成本高效率地向各种网络应用提供计算、存储、网络、软件的资源共享与服务,对传统网络信息运算模式产生了变革性的影响。

云计算技术应用环境下,用户可以使用云端服务器存储海量数据,通过浏览器就可以使用软件,利用云端大型服务器的资源优势进行数据计算。通过对存储资源、计算资源的虚拟化处理和统一整合,云端服务商可以实现对硬件资源的按需分配,用户以较低廉的成本使用云端服务器、存储设备和各类应用程序;通过对信息资源进行统一标准化的组织和存储,实现了各领域各地区信息资源的有机整合和互联互通,大幅提高了信息资源的价值与效益。

云计算有6个关键特征,如下所述。

1广泛的网络接入。可通过网络,采用标准机制访问物理和虚拟资源的特性。这里的标准机制有助于通过异构用户平台使用资源。这个关键特性强调云计算使用户更方便地访问物理和虚拟资源:用户可以从任何网络覆盖的地方,使用各种客户端设备,包括移动电话、平板、笔记本和工作站访问资源。

2可测量的服务。通过可计量的服务交付使得服务使用情况可监控、控制、汇报和计费的特性。通过该特性,可优化并验证已交付的云服务。这个关键特性强调客户只需对使用的资源付费。从客户的角度看,云计算为用户带来了价值,将用户从低效率和低资产利用率的业务模式转变到高效率模式。

3多租户。通过对物理或虚拟资源的分配保证多个租户以及他们的计算和数据彼此隔离和不可访问的特性。在典型的多租户环境下,组成租户的一组云服务用户同时也属于一个云服务客户组织。在某些情况下,尤其在公有云和社区云部署模型下,一组云服务用户由来自不同客户的用户组成。一个云服务客户组织和一个云服务提供者之间也可能存在多个不同的租赁关系。这些不同的租赁关系代表云服务客户组织内的不同小组。

4按需自服务。云服务客户能根据需要自动,或通过与云服务提供者的最少交互,配置计算能力的特性。这个关键特性强调云计算为用户降低了时间成本和操作成本,因为该特性赋予了用户无需额外的人工交互,就能够在需要的时候做需要做的事情的能力。

5快速的弹性和可扩展性。物理或虚拟资源能够快速、弹性,有时是自动化地供应,以达到快速增减资源目的的特性。对云服务客户来说,可供应的物理或虚拟资源无限多,可在任何时间购买任何数量的资源,购买量仅仅受服务协议的限制。这个关键特性强调云计算意味着用户无需再为资源量和容量规划担心。对客户来说,如果需要新资源,新资源就能立刻自动地获得。资源本身是无限的,资源的供应只受服务协议的限制。

6资源池化。将云服务提供者的物理或虚拟资源进行集成,以便服务于一个或多个云服务客户的特性。这个关键特性强调云服务提供者既能支持多租户,又通过抽象对客户屏蔽了处理复杂性。对客户来说,他们仅仅知道服务在正常工作,但是他们通常并不知道资源是如何提供或分布的。资源池化将原本属于客户的部分工作如维护工作,移交给了提供者。需要指出的是,即使存在一定的抽象级别,用户仍然能够在某个更高的抽象级别指定资源位置。

云服务类别是拥有相同质量集的一组云服务。一种云服务类别可对应一种或多种云能力类型。典型的云服务类别包括:

1通信即服务(caas)。为云服务客户提供实时交互与协作能力的一种云服务类别。

2计算即服务(aas)。为云服务客户提供部署和运行软件所需的配置和使用计算资源能力的一种云服务类别。

3数据存储即服务(dsaas)。为云服务客户提供配置和使用数据存储相关能力的一种云服务类别。

4基础设施即服务(iaas)。为云服务客户提供云能力类型中的基础设施能力类型的一种云服务类别。

5网络即服务(naas)。为云服务客户提供传输连接和相关网络能力的一种云服务类别。

6平台即服务(paas)。为云服务客户提供云能力类型中的平台能力类型的一种云服务类别。

7软件即服务(saas)。为云服务客户提供云能力类型中的应用能力类型的一种云服务类别。

云计算有4类典型的部署模式:“公有云”、“私有云”、“社区云”和“混合云”。

1公有云。云基础设施对公众或某个很大的业界群组提供云服务。

2私有云。云基础设施特定为某个组织运行服务,可以是该组织或某个第三方负责管理,可以是场内服务(on-preses),也可以是场外服务(off-preses)。